重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最新国家标准公布!
4月21日,国家卫健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2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基本公共服务有了国家标准!
最新国家标准发布!
官方强调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涵盖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七有”,以及优军服务保障、文化服务保障“两个保障”,共9个方面、22大类、80个服务项目。
为了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推进,《通知》再次强调:按照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
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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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件)
2021年公共卫生服务标准来了!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中对于“公共卫生服务”标准作出明确指示,整理如下: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促进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 2 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 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 2 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管理高血压患者约 1 亿人、糖尿病患者约 3500 万人。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 3 个月随访 1 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 1 次。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 4 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 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社区易感染艾滋病
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 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
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优孕优生服务中,以下几项标准涉及基层:
农村免费孕前
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 1 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 1 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 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妇女。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 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 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 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儿童健康服务中,以下几项标准涉及基层:
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 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 0-6 岁儿童提供 13 次(出生后 1周内、满月、3 月龄、6 月龄、8 月龄、12 月龄、18 月龄、24 月龄、30 月龄、3 岁、4 岁、5 岁、6 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 岁儿童每年提供 2 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养老助老服务中,以下一项标准涉及基层:
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 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 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 1 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 1 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附: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1》)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实施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并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各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应在本文件印发后6个月内完成,及时对外公布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严格界定主要范围。各地要对照《国家标准2021》认真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地区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国家标准落地落实。已有国家统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区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执行,对于暂无国家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纳入本地区具体实施标准。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三、有效落实支出责任。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地方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地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四、着力强化能力保障。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
五、全面推进公开共享。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委托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已作为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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